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积极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以及学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上述活动报告人等。学校不批准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的上述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经学校批准的条件下主办、承办、协办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大、受益面广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行业性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守正创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着力提升活动质量和品质。
第五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七)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校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审批制度。
(一)归口负责
1.各单位面向全校师生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在网上办事大厅发起公文呈批流程,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须呈报主要校领导审批。
2.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3.凡承接或承办社会组织、团体安排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由校内承办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报批。
4.学生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批。
5.以上活动凡涉及国(境)外专家、学者的,须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根据规定,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程序申报。
6.学校人员应邀以学校或学校工作者名义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报告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报告人要对本人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7.在网络媒体上举办的上述活动,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严格审批
1.各单位应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2.各单位举办、承办、协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大型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超过500人的活动须同时报保卫处备案,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3.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范围等。对于违反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上述相关单位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申请单位必须及时向审批单位、单位负责人或其分管校领导报告。报告人、主题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
(三)强化监督
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定专人对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审批单位及学校办公室。
第七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社会等影响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